永安市教育局2025年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具體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備注 |
1 | 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 永安市教育局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
永安市教育局、 永安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永安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永安市文體和旅游局、 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隊 |
全市在營業(yè)培訓機構 | 培訓資質、消防安全、安全消費、服務合同、宣傳廣告、學生人生安全管理等 | 現(xiàn)場檢查 | 每年1次 | |
2 | 學年學前保教質量評估檢查 | 永安市教育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健全日常監(jiān)管機制。第四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2.《福建省教育督導條例》《福建省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 |
永安市教育局、婦幼保健院、消防大隊等 | 全市民辦幼兒園 | 普及普惠水平、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絡、財政投入、收費合理、教育工資待遇、安全防范、監(jiān)管制度、辦園條件、落實保教要求等 | 現(xiàn)場檢查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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